福建姓氏源流研究会施氏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福建省姓氏源流研究会施氏委员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福建省各地区从事施氏源流的专家学者以及热心支持本会事业的人士、团体(包括港澳台及东南亚等国家、地区的施氏族裔及闽籍华人华侨)组织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福建省姓氏源流研究会,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民间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恪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高举大联合、大团结的旗帜。以从事学术研究,开展寻根探源服务,促进海内外姓氏源流学术交流。弘扬中华文化,拓展联谊,推动乡情、友情、亲情。增强炎黄子孙凝聚力。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促进祖国和平统一为宗旨。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福建省晋江市深沪镇商会大楼四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为:
(一)组织和开展姓氏文化学术研究,参加海内外各地举办的相关学术研究活动,发表国家法令所允许的学术论文。
(二)开展与姓氏源流研究有关的交流活动,与海内外同仁加强联系,增进华侨华人的故乡情,同心力。
(三)深入开展海峡两岸地缘.血缘.文缘.商缘.法缘的研究,为海峡西岸经济建设及推进祖国统一大业服务。
(四)广泛收集有关中华姓氏源流的资料,深入开展研究与组织交流,定期或不定期编纂、出版会刊以及资料汇编等工作。
(五)接受寻根问祖的委托,从事姓氏源流的查访、研究、考证;开展相应的咨询服务。
(六)举办相关姓氏资料及历史人物的展览或纪念等活动。
(七)创办与业务相关的文化实体。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及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自愿加入本会。
(三) 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研究能力或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领取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具有下列权利:
(一) 具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 享有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利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应会务情况,提供相应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呈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若一年以上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即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若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言行,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和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机构:
(一) 设会长一人(《社会团体分机构登记证书》上的负责人,即为会长),执行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理事若干人(常务理事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 根据需要可设创会会长、永远会长、永远名誉会长(历届卸任后的会长)永远荣誉会长、荣誉会长若干人,高级顾问、顾问若干名。
(三) 设立理事会。由理事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并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十六条 组织机构产生的程序
(一) 会长候选人由福建省姓氏源流研究会秘书长提名,经福建省姓氏源流研究会会长办公室审核同意,并报省民政部门备案后予以任命。
(二) 副会长的的候选人,由会长通过民主协商的形式提名,并报福建省姓氏源流研究会审批后,交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份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 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本会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人文委、联络、总务、福利、审核及财政组。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职机: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谊。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各办事机构的成立。
(七) 决定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职权: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中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会长(包括执行会长)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情况。
(三) 代表大会签署或委托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职权:
(一) 主持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四) 决定各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能生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力。
(三) 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工作。
(四) 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民事处罚。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三年。原则上任期不得超过连续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卸任会长应当受聘为永远名誉会长。并列常务理事会,享有发言权和表决权。计为表决议案的法定人数。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所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任职会员应按其职务分别增缴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健全的财会制度,确保财会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性。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资质的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履行会计审核与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与接管人员办好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组织机构换届之前,必须按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福音待遇,参照有关规定执行。为本会提供资料(文稿),且为本会所采用的单位或个人,本会将予以相应的奖励。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由于特效殊情况解体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消的,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2年1月28日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
福建省姓氏源流研究会施氏委员会
2012年1月28日